3、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完全由国家包起来,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增长由国家财政予以保证。
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可分成5种类型:
①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根据其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工作人员的水平、能力、责任和贡献主要通过其专业技术职务来体现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
②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水产等事业单位,由于从事野外或水上作业,具有条件艰苦、流动性大和岗位责任明确的特点,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
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根据艺术表演人员成才早、舞台青春期短、新陈代谢快的特点一,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
④体育运动员,根据其技术要求高、竞争性强、成才早、交替快的特点,实行体育津贴和奖金制。
⑤金融单位,根据其担负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参予调控国民经济的特殊任务的特点,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
三、考虑到事业单位的特点,为了更好地发挥工资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分为固定部分和灵活部分。
1、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水平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
2、灵活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的多少。
3、单位资金来源不同,其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灵活部分所占比例也不同。
①全额拨款单位固定无灵活部分
②差额拨款单位的比例为6:4,
③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灵活部分比例还可以扩大一些,国家不作统一规定
【公务员工资改革历程】
第一次改革。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分为30级。同时为反映出各地生活成本差异,全国被分为11个工资区,第11类区工作人员工资比第1类区同级别人员工资高出30%。然而由于当时主流观念对于物质报酬持否定态度,此后的工资管理并没有完全按照上述“决定”进行,原定于1957年的工资升级也没有如期举行。
第二次改革。1985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公布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这项被称为“结构工资制”的改革调整了1956年工资制度中不区分具体项目的做法,规定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四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