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明确的限定。许可时限严格依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让许可相对人的时间预期明确,时间成本明了。
监管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诚信档案
在谈到简政放权的同时,如何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时,傅新立介绍,《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做了规定:首先,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其次,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再次,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最后,严格法律责任制度。《办法》对检验检测活动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违法处理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