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部门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售货亭、书报亭、电话亭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店牌和灯光等其他设施的;
(二)建设、工商等部门批准在市区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在道路两侧设置公共广告栏的;
(三)公安、建设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的;
(四)建设、公安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市区道路的;
(五)绿化部门批准在市区城市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占用绿地的;
(六)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市政府规定应当抄送执法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执法局与公安交通部门在行人和车辆地域方面的管理职责划分以街道道牙为界。
第三十七条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补办有关证件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应当缴纳赔偿费或者依法恢复原状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作出相关决定。接到通知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或者依法恢复原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执法局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时,应移送有关部门;其他部门发现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管辖时,应移送执法局。
第三十九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绿化、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定期通报执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
第四十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一条超出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适用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复杂需延期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