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八)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擅自在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市区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或沿街烧烤食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商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二)在主要街区举办婚丧、开业、庆典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以及进行其他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
(三)在主要街区或居民区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第三十三条在未设停放点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人行道未设停放点的场所停放非机动车的,可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章工作配合与协调
第三十五条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在批准文件下发后同时抄送同级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