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体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仍造成泄露、遗撒、飞扬的;
(十三)车容明显不洁,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5%—15%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取土、堆弃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貌活动,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活动,并限期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非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堤、洪道、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和压占地下管线等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
(一)损坏城市花卉、草坪、树木或擅自修剪、砍伐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二)损坏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绿化、市政、雕塑、建筑小品等公用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虽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或未及时清理现场,或竣工后路面出现塌陷、凸起、裂缝的;
(三)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六)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