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城市综合管理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并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四)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维修及清洗业务的;
(六)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七)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公路两侧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十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十三)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十五)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十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或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
(十八)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十九)将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垃圾的;
(二十)未领取准运证运输城市垃圾的;
(二十一)任意倾倒城市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