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2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档案管理2018-07-14王新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联、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2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