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2018-07-14李天扬老师
第十八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金的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