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电子投票形式]业主大会会议除采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的类型]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于10日内发布召开临时会议的公告:
(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在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代表业主大会与该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在业主大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方式和业主共有收益的使用方式后,代表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经营和使用的具体事项;
(五)组织和监督共有设备设施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七)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