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财政资助研究项目资金绩效与劳务支出】改革完善科研项目招投标制度,健全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改革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最高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市财政性资金资助金额中开支人员绩效支出,并相应调整项目间接经费预算。
第三十七条【促进人才流动】人才流动不受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
政府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八条【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人才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
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人才奖励和荣誉制度】市、区政府可以对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奖励。
对有卓越贡献和重大贡献的人才可以提请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勋章。
第六章人才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审批制度改革】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商事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
第四十一条【人才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对人才及人才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等多元化方式,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深圳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