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企业自办的培养培训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四章人才评价
第二十四条【人才评价原则】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业绩和能力导向,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评价主体作用,坚持多元评价、分类评价、动态评价、开放评价。
第二十五条【准入类职业资格和执业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持有执业许可方能执业的情形外,不得增设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具有职业资格人员从事相关业务。
除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取消自行设置的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于保留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认定事务,可以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
对于交由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接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认定事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技术技能水平类人才评价】除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密切,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学)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和企业承办,其评价结果由政府按相关程序予以认可。
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评价监管制度,定期公布行业监管信息。
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国际互认】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学)会,建立境外专业人才在本市执业的资格目录,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才,经备案后可以在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本市专业技术人才成功注册国际专业资格,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费用资助,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学)会发布。
第二十八条【职业资格贯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认定为高级工以上相应等次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方式】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直接认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方式确认。
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