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全文(2)

档案管理2018-07-09王华老师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发挥对各级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桥梁纽带作用。

政府各部门人才工作的具体职责根据该单位在政府工作中的职能确定。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七条【人才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应当坚持高端引领、优化结构、以用为本、服务发展。

第八条【人才引进政策】政府应当实行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重点引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引进。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引进方式并给予国内领先的支持政策。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投资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为本市成功引进、举荐国家、省和市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短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入户】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同时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办入户。

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同时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办入户。具体办法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人才引进入户实行公益化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者补贴。

第十二条【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和岗位聘任自主权】实行以事定费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可以自主设置岗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岗位需要,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等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原则】人才培养应当以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系统培养、整体开发,建立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十四条【人才培养规划】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发规划,加强产业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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