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农机化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机化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农业(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或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制定的《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财农﹝2006﹞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