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化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和农机化示范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机化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化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贴、补助、奖励等方式。
第五条县级财政、农业(农机)部门于预算执行前一年9月底前按有关要求向福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送农机化专项资金申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资金申请文件、农机化生产功能区建设布局和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统筹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11月底前提前下达到市、县(区)。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六条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农机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多头申报。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按规定不需由设区市审核汇总的项目直接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并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申请意见;
(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验收。先建后补的,验收合格后,会同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农机购置补贴专项
第十一条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包括补贴产品累加补贴和本省特色农业机械补贴。
第十二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