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档案管理2018-07-05三水老师

北京市几位基层农药执法人员向记者反映,建议标签上增加“生产企业唯一性信息标识”,例如条码标识等,特别是高毒农药、风险性高的农药应该强制实行,便于管理和追溯,对企业来说成本也不高。同时应强化乡镇基层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建议农药执法人员统一服装,以便提高执法权威性。

江苏天容集团监事会主席虞国新告诉记者,农药登记证受不能转让的限制,致使资源不能合理配置,造成重复投资、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可否允许农药登记证在兼并、重组等情况下有条件进行转让。北京三浦百草绿色植物制剂有限公司董事长杜贵生建议,在农药登记上,对一些公开的室内、外试验,应不再进行重复性试验,可在必要时组织同一有效成分企业联合进行验证试验。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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