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1、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
2、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4、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按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核定应缴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征收程序
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经审核属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的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属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达不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款手续。
2、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对超过缴交期限仍未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揭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