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
1、家庭户立户、分户
家庭户立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家庭户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
2、集体户立户:单位书面申请、集体宿舍房屋权属证明。
(三)受理审批机关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集体户立户由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四)办理时限
家庭户立户、分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集体户立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