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实施(2)

档案管理2018-06-29王华老师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石林遗产地资源。在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禁止毁坏古树名木;禁止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禁止围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者生态系统的活动。

条例一方面强化了对遗产地的保护和传承彝族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石林遗产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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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昨天上午审议了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规定,石林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者变相出让石林遗产地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石芽、石峰、石笋、石柱和石钟乳等石景的保护,保持其原始风貌。石林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地阿诗玛等彝族传统文化及相关场所和实物的保护,每年6月27日,将设立为石林遗产地保护日,由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保护宣传活动。

石林遗产地保护条例

1月23日经石林县人大通过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管国芳所作的审议报告称,石林是世界喀斯特的精华,中国阿诗玛的故乡,其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7年6月2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多年来,省、市、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保障石林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系统,但近年来,加强遗产地的保护,与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发生了一些矛盾,当地部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开山、采石、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野外用火、猎捕野生保护动物、污染水源、破坏石景等行为也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云南5处世界遗产地,已经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哈尼梯田文化景观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护正在进行,立法保护石林遗产地显得日益必要。这部条例在立项、起草、修改等阶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部门多次提出意见建议,而条例党内送审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查后,又报经了省委同意。今年1月23日,石林县人大表决通过了这部条例,现在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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