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经2015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4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设七章,分别为总则,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和领养,犬只诊疗和经营,法律责任,附则,合计54条。与原来的规章相比较,《条例》在内容上呈现出更具操作性和更具人性化的特点。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内个人不得饲养危险犬只,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个人每户限饲养一只犬。
据悉,《条例》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实现养犬人与不养犬人两大群体之间的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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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