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三)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第三十二条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该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