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拍卖机构)
客车额度拍卖,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受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客车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拍卖程序和方法,并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客车额度投放数量和拍卖时间、地点、方式及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个人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
(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单位申请参加拍卖资格条件)
持有效登记证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外国驻沪机构等单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购买专项控制商品审批通知单》和登记证书的本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拍卖。
第九条(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或者定点办事窗口,申请参加拍卖。
个人和单位在申请参加拍卖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承诺书,对自身具备参加拍卖资格、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产生的相关责任等内容作出确认。
第十条(申请人信息核实)
服务中心归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信息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结果查询和告知)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上查询本人信息核实的进度和结果。
服务中心应当将信息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异议申请)
申请人对信息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