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
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3.负责印制、发放、验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证和完成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