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0)

档案管理2018-06-17李一老师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扩大利用社会住房的保障类别。

第五十一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别在保家庭承租的社会房源,其业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承租期间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承租期内,政府按每月50元发放住房维修补贴。租期累计每满三年可额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维修补贴。

一套住房由多个保障家庭或个人承租的,上述优惠不得重复享。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商财政部门,逐步扩大本条政策的适用类别,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在保家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缴交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停发住房租赁补贴并将其不诚信行为录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予以公布。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已核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的家庭,应及时通知社会住房业主。

第七章租金减免条件和标准

第五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配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在保家庭,可以在家庭保障面积内享受部分减免部分直至全部租金的政策优惠:

(一)对持有《珠海市优抚对象优待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以及获得有关证书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其中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金减免应缴租金50%。

(二)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孤寡孤独老人,租金全免。

(三)对离休干部、五老人员(指的是我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为我党做过贡献,如今尚健在的老同志:(1)老地下党员;(2)老游击队员;(3)老交通员;(4)老接头户;(5)老苏区乡干部),租金全免。

(四)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领取了市残联核发的1-2级重度残疾证或3级智力残疾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发的1-4级残疾《鉴定结论通知书》,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保障家庭租金全免,属其他类别的保障家庭租金减免50%。

(五)承租人或共同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患病期间每月可以减免50%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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