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亮点解读(2)

档案管理2018-06-17王华老师

经两次公开配租仍未获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第三年百分百予以配租,其优先保障排序在本年度优先保障家庭之前,但放弃实物配租的情形除外。

此外,《细则》指出,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建立各部门联合审核制度。经市、区、镇(街道办)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亮点3公租房租金差异化按市场租金10%、50%、70%、80%收取

在租金方面,《办法》仅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原则上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细则》则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按市场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按照10%左右收取,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按照50%左右收取。新就业职工类、专业人才类按照70%左右收取租金。住房困难家庭类、异地务工人员类按照80%左右收取。

亮点4住房补贴幅度加大按市场平均租金90%和50%分类发放

在住房补贴方面,与《办法》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每户400元、其他低收入每户200元的发放标准不同,《细则》则按市场平均租金的90%和50%来发放,租金补贴的幅度更大。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按比例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责60%,区级财政负责40%。

此外,《办法》只对廉租房类别进行住房补贴,《细则》则提出对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也要实行补贴和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于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只发放租赁补贴,不安排实物配租。

亮点5社会住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低收入家庭承租社会房源每月享50元补贴

《细则》明确,政府可利用市场中小户型的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并应将社会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符合条件的社会住房业主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登记。

《细则》指出,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可通过信息平台选定住房,由保障家庭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将合同交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后,在保家庭所承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别在保家庭承租的社会房源,其业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间可以享受两项优惠: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承租期内,政府按每月50元发放住房维修补贴。租期累计每满三年可额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维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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