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明确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银行卡清算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适用该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部分或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终止业务申请表,载明机构的名称和住所等;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终止业务的决议;
(三)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四)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五)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六)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七)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行卡清算机构终止全部银行卡清算业务及解散的,应当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
细化终止业务的相关申请资料要求,以及受理与核准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终止为境内主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提供下列材料:
(一)终止业务的评估报告;
(二)与入网机构达成的业务终止处置方案;
(三)终止业务的应急预案;
(四)涉及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境外机构终止相关服务,将对境内主体的正常银行卡交易和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应当提前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