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基本信息;
(二)在母国接受监管的情况;
(三)参与国家或国际支付系统的说明;
(四)本机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五)本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以及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
(六)银行卡清算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七)银行卡清算业务规则;
(八)业务发展规划与拟合作的境内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九)持卡人和商户权益保护策略及机制;
(十)其他需专门说明的事项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上述材料为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境外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新进入中国市场、按规定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的境外机构提出报告要求。通过报告,全面掌握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系统运行、业务规则、风险防控、权益保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境外机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上公示境外机构基本信息。
网站公示境外机构基本信息说明。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分立或者合并;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者公司章程;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
(六)变更银行卡清算品牌;
(七)更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上述申请材料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决定》规定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变更和终止事项的申请与受理程序。本条款细化了相关事项的变更申请要求,以及受理与核准变更事项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中关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