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

档案管理2018-06-09才子老师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或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政府直管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九条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第十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既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要求。应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休闲、医疗、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应具备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合同的方式加以约定。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自筹资金;

(四)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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