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

档案管理2018-06-09李天扬老师

第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承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工作,并履行下列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一)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

(二)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立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三)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现场划出燃气管道位置,施工时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指导;

(四)巡检时发现燃气设施附近有野蛮施工作业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同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五)制定燃气设施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发生燃气设施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置并公布抢险抢修电话,配备相应的抢修人员和应急车辆、装备、器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燃气管网信息系统,按年度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对管道位置不清的应采取措施查明具体位置,形成完整准确的图纸、档案资料。

第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明显位置,颜色醒目,字体图形清晰;

(二)标明“燃气管道”等字样以及管道性质、位置和走向;

(三)标明抢险电话。

第九条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按以下要求划定:

(一)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

门站、调压站(柜)、计量站、充装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2.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1)埋地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埋地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1.5米范围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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