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为主,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在商业楼盘内实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出让供应。
(二)政府所属国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在单宗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专项基金。
(四)发行债券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通过BT或BOT等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等。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
第十六条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