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给少数民族公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