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全文(6)

档案管理2018-08-25王华老师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保护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未制定古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落实古村落保护经费的;

(四)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古村落风貌整治和古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古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古建筑坍塌、损毁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六)未开展古村落动态监测、年度评估工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村等申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优先从已经公布的古村落中推荐、申报。具体推荐、申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施行)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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