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起,我国《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此条例中明文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巨灾风险的管理,巨灾保险能给社会群众带来更多的安全感,这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好发展。
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开始试点探索。7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购买商业保险,为市民提供巨灾风险保障;11月,宁波市政府出资购买商业巨灾保险,为市民提供巨灾风险损失补偿;2016年8月,云南大理试点首个农房地震保险,填补了地震巨灾保险长期缺失的空白;2016年11月,四川乐山、绵阳、甘孜、宜宾等地启动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然而星星之火,尚未形成燎原之势。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仍需要各方协力破难。
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
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结合自身国情和各地巨灾风险特点,做好顶层设计,稳步推广。可以说,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篇大文章。
首先,举国体制下,我国已经建立了由民政、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海洋、气象等多部门参与的灾害防范应急协调机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但要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仍需要大刀阔斧重新构建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各项关系。立法层面,急需推动地震巨灾保险的立法进程,将地震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框架;还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等等。
其次,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我国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出的投入、投保人的保费收入、巨灾保险基金自身经营所得的收益以及社会的捐赠等途径来筹集巨灾基金的资本。可以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政府财政支持为辅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巨灾基金、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
再次,亟须建立巨灾保险的全国统筹机制。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分布广泛,仅仅靠地方政府的热情、在几个点上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远远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试点地区相邻县市发生地震,保险只能眼睁睁看着灾祸发生而无能为力的情况。
最后,亟需建立中央一级的自然灾害数据库。从技术上讲,我国自然灾害数据大多分散于各个省或地区,缺乏中央一级的完整数据库,这给商业保险费率厘定、精准定价、区域差别收费带来了巨大挑战,商业保险公司要么不敢保,要么收费高。建立一个中央级的自然灾害共享数据库尤感急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