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一
例如,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30年和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0%缴费15年,如果按工资增长率进行贴现,二者对基金缴费贡献实际上相同的,但前者退休时获得基础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替代率是24%,后者仅为16.5%。相同的缴费贡献,得到的养老金利益并不相同。这就是“年度收入共济”方式之弊!理论上,养老保险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个人一生的“平滑消费”。如果将一生分为工作期和退休期,合理的共济期间应当是整个职业生涯收入的共济。
2问题二
制度规定缴费上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60%,上下相差5倍。这一差距是适应制度建立之初的收入差距情况的,但是经过了20多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收入差距已经显著拉大。当然,还有更重要的课题是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必然要求统一计发办法,问题是继续按各省(市区)平均工资计发,还是按全国平均工资计发。首先不能再按原来各地平均工资计发,因为如果这样做全国统筹就没有必要,还会出现同等缴费在不同地区养老金不同,这不公平。而如果按全国平均工资计发,全国范围内缴费的上下限差距更大,必然会造成对低收入者共济过度,甚至可能出现超过其缴费水平的养老金替代率(即替代率超过100%),显然这又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了。
因此,现行制度的计发公式必须改革!首先是要计算个人一生工作期间的总缴费水平,将其统一除以大多数人群达到的工作年限,将收入指数年度化;其次是既然收入差距拉大,而边际收入效用又是递减的,因此符合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计发方式应当是“超额累退算法”,即对整个缴费期间年度指数化收入设立拐点并分段,按段递减设立不同的计发比例,实现低收入者相对本人缴费水平的较高替代率和高收入者的较低替代率。这样做,既有收入共济,又多缴多得,但不会出现养老金高于缴费工资现象,顾及制度的共济性却不损害激励性。
需要说明的是,计算职业生涯总收入,除以同一分母进行收入指数年度化,目的是让每一元人民币的缴费都有所值,这与德国收入积分法和瑞典名义账户计算总收入的原理是一样的,而区别于美国只计算最高35年收入的做法。
3制度可持续必须做到精算平衡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一规定是针对制度“老人”和“中人”,从中也可以理解,“新人”的缴费与养老金等待遇、“中人”的缴费与对应缴费期间的养老金等待遇应当精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