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节劳动力供给。搞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开发就业,适度调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流动的规模。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村劳动力流量、流向,通过对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单位征收就业调节金等办法,合理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对未能继续升学,并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追加1—3年技能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适应性,延缓就业压力。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的失业、下岗职工,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其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社会保险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岗职工到新单位就业,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随新单位继续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对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退养期间,企业和个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其职工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10号)执行。各地不得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其他企业要严格执行退休制度,不得实行提前退休。
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从1998年起,城镇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职工本人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限已满的下岗职工,需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发给本人。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宣传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及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先进典型。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实际,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明确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推动再就业工程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