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

档案管理2018-08-04李天扬老师

一、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词是我国特有的概念。“下岗职工”一词的含义为: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再就业的职工(简称“三无人员”)。受地缘关系与地方财政的影响,下岗职工生活待遇差别较大。效益好的企业可以保证下岗职工待遇的兑现,效益差的企业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基本无着落,甚至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也因此而中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困难,更难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许多地区采取了“财政拿一块,失业保险金砍一块,企业减人带资带一块,社会捐助一块”的做法,并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1998年,中央进一步明确了“三三制”,即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企业负担1/3,政府财政负担1/3,各种社会保险、救济捐赠渠道负担1/3。政府根据目前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需要负担的必要支出作了优先考虑,1998年中央和地方此项预算支出175亿元,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是1997年的5倍,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而据1998年一季度不完全统计,全国下岗职工人均月生活费仅84元,2/3的下岗职工未领到基本生活费,1/3的下岗职工生活极度困难。究其缘由,是“三三制”一时难以落实,有许多大量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生存危机,无能力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加之一些地方财力有限,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捐赠渠道不畅,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高,使得资金发放工作更是举步维艰。一些地方也因财政困难难以落实1/3的基金,以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与此同时,又有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和公开失业人员,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放弃失业人员的身份,属于隐性就业群体,既可得到隐性就业收入,又可从原单位获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收入或失业保险金。天津市劳动局的一次调查表明:下岗职工7%自己找到了工作,公开失业人员中,也有不低于5%的人在从事着有报酬的劳动,而且报酬不低于一般的生活费标准,无怪乎不少下岗职工宁愿领取很少的生活费也不愿离开国企。据上海市城调队1999年2月对3名下岗人员所进行的问卷调查,正在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下岗人员有971名,而其中的672名属隐性就业者,占下岗职工再就业者的比重达69.2%,隐性就业率达24.9%。下岗职工为何隐性就业,除了可以以“下岗职工”的身份从原单位获得养老和医疗保险、并可每月领取下岗生活补贴以外,用工单位不愿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其招聘和退聘就更为灵活,由此还可以减轻提供法定社会保险的费用,降低劳动成本。因而,下岗职工和新用人单位均有利益驱动,何乐而不为。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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