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36号文件,国税36号文件条例(4)

档案管理2018-07-28三水老师

【相关知识】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十四项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负有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以及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二)租赁经营。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与企业租赁经营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基本内容不同。

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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