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3)

档案管理2018-07-21王华老师

条例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违法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费用,国内很多地方都出台过类似的规定,但现实中经营者还是照收不误,不过今后在我省这类不合规定的费用不能再继续收下去了。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费用的,处五千元罚款”。

日常生活中,恐怕很多消费者都有过权益受到损害的经历,以及随之而来的维权难、投诉难,该《条例(草案)》对很多经营者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规范,以及违法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紧跟消费热点,突出对一些法律规定少、侵权行为易发生且维权难的行业和领域作出规范,比如洗染业、汽车贸易、教育培训、餐饮以及美容美发等行业,像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教育培训服务机构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等,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等等。

《条例(草案)》还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消费维权处理机制,规范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程序,方便消费者反映消费维权诉求。

根据《条例(草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将经营者守法诚信和违法失信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经营者信用情况进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在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社区等生活消费集中区域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提高消费维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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