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10月17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档案管理2018-07-15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10月17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1日印发的《山东省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81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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