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8)

档案管理2018-07-15王新老师

第六章

第六章是管理和监督的法规规定,共八条。

第四十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二)制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规划和职业康复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四)制定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有关审批管理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工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

(三)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本级经办机构发生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复议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全市工伤保险基金;

(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负责与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各项统计分析工作;

(五)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区县(自治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

(二)按规定与本行政区域的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

(五)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六)承办上级部门和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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