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国家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体系和科学技术研究机构
国家将分属于不同院校的火灾科学、防火工程、环境工程、气象科学、地震科学、劳动保护科学和抢险救援指挥、医疗急救等灾害事故防治专业集中起来,组建国家“消防安全大学”,下设若干个专业系或专业学院;各省建立中专规格的消防安全学校,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训练任务。
将现行的各消防、环保、劳动保护、地震、气象、医疗急救和森林等灾害事故防治的研究院、所集中起来,组建国家“消防安全科学研究院”,下设若干研究所或分院;各省建立消防安全科学研究所,分别承担国家或地方的灾害事故防治科学的研究和监测任务。
2.6国家统一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
在原有体制下,我国分部门建立了不少相关的法律,如地震法、气象法、消防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灾害事故防治工作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对我国灾害事故防治的法制化建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当国家建立了消防安全部后,这些法律就应当统一于一体,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法》,并升高其法律规格,增强其执法力度。
3.建立统一国家灾害事故防治管理体系的好处
3.1有利于发挥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
将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的灾害事故防治管理机构集中于一体,能够有效避免灾害事故防治管理的松散性,增强统一性和不同灾害事故防治的协调一致性,使各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职能得到优化,减少或者取消各种不必要的委员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诸多的协调机构和分部门召开的会议,减少多个部门对同一类单位、同一类设备和同一类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便、干扰和麻烦,加大灾害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防灾措施推行的力度,从而增强各种灾害事故防治部门的整体效能,更加有利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贯彻落实。
3.2能够充分发挥抢险救援队伍的专业和综合效能
我国的武警消防部队是建国后建立的一支作风过硬、技术精干、拉得出、打得赢的军事化专业队伍,在扑救火灾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抢险救援的成绩也非常突出。如1998在抗洪抢险中的湖北省消防总队、黑龙江省消防总队,上海民航事故抢险救援中的上海市消防总队,1999年湖南衡阳“7.9”列车脱轨事故抢险中的衡阳市消防支队,在2001年震惊世界的石家庄刑事大爆炸中的石家庄市消防支队,2003年发生的衡阳11.3特大事故,2008年的汶川“5.12”大地震,历年发生的地震抢险救灾以及其他化学气体、液体泄漏事故,房屋倒塌事故等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全国的消防部队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灾害事故防治管理部门统一于一体后,在财政经费的投入上和技术装备的购置上都会有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消防战士的技能训练也会有更大的提高,必将在今后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把消防队伍建设成一支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专业队伍。这样,当发生了重大、特大灾害或者事故时,专业消防队伍可以凭借自己点多面广的快速反应优势、技术装备先进优势、操作技能熟练优势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抢险救援;当灾情太大需要解放军或当地民兵、群众参加时,专业消防队伍可以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凭借自己熟练的方法和技能,在现场指挥和引导大面积的抢险救援,从而避免解放军战士不了解抢险救援专业知识的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损失,更加有利于“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贯彻落实。另外,这支队伍还能够在国防建设和社会治安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在,河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以消防特勤支、大队为依托组建了自己的消防地震抢险救援队,这将为今后消防部队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