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正县实职到科员、办事员按其职务层级划分为7个车贴档次,每人每月最高补贴3100元,最低为300元(详细补贴见附表)。
公务用车补贴在车改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车贴为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不计入个人工资性收入,全部存入市民卡专用账户,用于跟交通有关的支出,如加油、保险、汽车维修等费用,不可提现或挪作他用。
涉改人员退休(退职)、辞职或调离车改单位的,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车贴;涉改人员职务发生变化的,自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发放车贴;新调入车改单位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自调入次月起发放车贴。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休、事假或其他缺勤,连续在15天以上的,停发当月个人公务用车补贴。
远程市场化:市区外公务活动租车按规定报销
车改单位工作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市级功能区)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交通,以市场化运作方式保障,并按规定报销费用。
保障方式:县(处)级领导干部可向公务用车服务公司租车,并实行节约奖励政策,提倡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其他人员以公共交通方式解决,自行解决远程公务交通工具的,经审核可按公共交通费用标准给予补贴。
经费安排:财政部门按原渠道核定车改单位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行政机关不超过
当年涉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15%、事业单位不超过当年涉改人员公务用车补贴总额的10%,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车改单位年内人员增减、职务变动,不再调整年度远程公务交通专项经费预算。
由市交运集团组建一家公务用车服务公司,为市级机关远程和应急公务提供租车服务。在涉改车辆中优选一定数量公车,以社会评估价和分期付款方式出售给服务公司。
车改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到市区以外公务活动(在规定范围以内),放弃租车乘坐公共交通,在报销公共交通费用时,凭票据给予相应奖励。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报销自驾私车从事公务活动的各种交通费用(如过路(桥)费、停车费和燃油费等)。
公车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牌照收回
车改单位原有公务用车经清理后,由市车改办统一收缴,在办理国资核销手续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拍卖,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由车辆评估机构对拟公开拍卖的公车统一集中评估,对符合拍卖条件的公车采取车、牌分离方式统一拍卖,车辆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牌照由公安车管部门统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