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比较好,可以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
(4)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与其收入挂钩,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服务水平的透明化与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促使平台企业和所属驾驶员共同具有不断完善服务的动力。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主要观点3(13条):
(1)从业资格要与信用记录相关联。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2)“网络约租车驾驶员从优秀出租车驾驶员中选拔产生”。
(3)“巡游车驾驶员可自动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4)“网约车驾驶员向平台提交申请,由平台统一到政府办理从业资格,不要个人去申请”等。
(七)价格管理方式和燃油补贴问题(共361条)
1.关于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问题(301条)
《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要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应实行政府定价(98条)
理由:
(1)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保护社会公平与司乘各方权益。
(2)巡游车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统一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才能提升交易效率,有效防止议价,这也是其他国家和城市的通行做法。
(3)网络约租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否则,网约车可能利用灵活定价的优势,以平峰期低价抢占客源,高峰期高价侵害乘客权益,出现不公平竞争。
(4)对于政府定价模式的相关建议:一是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如“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二是科学定价,与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一定区隔,发挥价格杠杆的供需调节作用;三是适度提高高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以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拒载、议价。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实行政府指导价(112条)
理由:
(1)目前的政府定价模式存在调价程序复杂、程序僵化等问题,运价不能根据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成本变化等得到灵活的调整。因此,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浮动,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
(2)对于网约车,更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
主要观点3:出租汽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91条)
理由:
(1)“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在经济市场中价格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减少行政干预。”
(2)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企业利用价格杠杆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
(3)巡游车应与网约车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公平竞争。
2.关于燃油补贴问题(60条)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管理办法》第三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不应享受燃油补贴(35条)
理由:
(1)从城市交通体系发展定位来看,出租汽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不应享受燃油补贴。
(2)“不能用纳税人的钱为出租车发放临时燃油补贴,乘坐出租车的人必竟是少数人,让少数人享受燃油补贴不符合国家政策,这部分钱应全部补贴给公交车或地铁,全国应为出租车设置燃油附加费,当燃油价格上涨时,向租车人收取,谁租车谁付。”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该享受燃油补贴(25条)
理由:
(1)出租汽车,特别是巡游车为特许经营,运力数量、价格需受到管制,应享受燃油补贴。
(2)燃油补贴政策有利于维持出租汽车运价稳定,保护乘客权益。
(3)燃油补贴政策已经实施多年,有效保障了驾驶员收入,有利于维持行业服务稳定;取消后驾驶员收益将受到较大影响。
(4)网约车如纳入出租汽车管理,应与巡游车一样享受国家燃油补贴政策。
(八)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共644条)
1.关于平台主体责任(42条)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1: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29条)
理由:
(1)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2)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3)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主要观点2: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8条)
理由:
(1)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2)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3(5条):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2.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152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1: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87条)
理由:
(1)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2)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3)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2: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53条)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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