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由企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口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 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算。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 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 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