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丢失招领设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
《意见》明确,要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开展。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三步走”
2015年7月1日到明年6月,天津与河南、江苏与安徽、浙江与江西、重庆与四川、湖北与湖南10省、市开展异地受理一对一试点;建设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加载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逐步向社会各部门提供核查服务;组织实施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工作。
2016年7月1日到2017年6月,在10省、市试点基础上,在全国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逐步开展异地受理。
2017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流程
居住地受理
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户籍地签发
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居住地制作与发证
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注: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