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收养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7、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流动人口办理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可以在现居住地,也可以在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双方户籍所在地进行生育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需要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需要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
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符合其户籍所在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已经领取了再生育服务证的,均予以承认,不考虑是否符合我省规定,并应为该夫妻提供有关服务。
8、婚假、产假、护理假等的规定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
产假: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
护理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生育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待遇。
再婚夫妻与初婚夫妻享受同等的婚假待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除享受以上规定的婚假外,所在单位应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9、2016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0、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