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职工怀孕3个月后可到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生育保险科办理定点医院备案手续。可以在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包干项目内的孕期检查和生育,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医院不再向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如职工个人提出增加检查项目等其他特殊要求的,个人承担相关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现在哺乳期(孕期、产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一般来说,在女职工“三期”之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特殊情况,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解除劳动合同面临现实情况复杂,涉及多条法律法规,需要具体研究。请直接与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局联系咨询(电话2189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