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3个月以上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修订后新规: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新规·享受条件
想要依法享受到158天的产假,只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②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
98+60=158天产假
这则令人愉快的好消息,今天正式实施!
生二娃也无后顾之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