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限行时段:每天7:00-21:00。
五、限行管理
1.本市“黄标车限行”实施后,2013年7月1日-8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对违反规定的黄标车和无标车业主以教育、提醒为主;2013年9月1日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萍乡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整治方案》等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汽车实施行政处罚。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黄标车限行工作现场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限行措施落到实处,以改善中心城区空气质量。
3.建立限行监控系统,对各类无标车和黄标车及其他禁行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实时抓拍。
4.各级环保、公安交警部门为车主申领环保标志提供便捷周到服务,确保限行措施实施前基本完成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六、外地车辆管理
1.外地籍号牌汽车凭所在地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标志在我市通用。
2.外地籍号牌汽车经我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标志。
3.本省籍号牌汽车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参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外省籍车辆违反通告规定进入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公安交警部门以教育、劝阻为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
七、部门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市黄标车限行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和黄标车限行工作进程,合理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限行路段相关机动车禁行标志和监控设备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机动车禁行标志设置,做好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设和使用非现场执法监控系统;负责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场与非现场执法);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路查、抽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限行经费保障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限行工作。具体负责代拟限行通告、制定实施方案;做好限行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建立车辆环保标志数据库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