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冬季征兵政策简介(4)

重庆征兵网2018-11-13李一老师

高校毕业(在校)生应征入伍享有优惠政策

(一)优先考学提拔。同等条件下,高校(在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在校生士兵报考军校,执行普通士兵考学有关政策,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报考军校,安排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士兵可优先选取士官;符合提干条件未能提干的大学生士兵,根据个人意愿,首次选取士官实行“直通车”的办法直接选取;大学生士官本人自愿长期服役且胜任本职、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可以服役满中级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16年);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5)退役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关于对违反征兵政策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对违反兵役法规的行为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是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是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是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对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二和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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