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方式:
在山东省录取的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本院组织的艺术类校考合格成绩;
在河北省录取的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认定河北师范大学组织的艺术类本科专业校考合格成绩;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认定河北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认定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报考本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50%从高到低录取;
2、报考本院美术类、音乐类、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须合格,经各省招办投档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本院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二十四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院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具体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招生部门投档录取的过程中,学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已填报本院志愿,但在本院征求意见时又自愿放弃就读本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学校奖励资助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本院学生达到规定条件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生/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生、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生、年。
学院设立一等奖学金1000元/生、年,二等奖学金500元/生、年。学院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